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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钟支行与被告杨一、付铁成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钟支行,杨一,付铁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1019号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钟支行,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负责人庞立民。委托代理人王绩浩,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春磊,内蒙古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一,1977年2月10日出生,女,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付铁成,1980年3月16日出生,男,蒙古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钟支行与被告杨一、付铁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钟支行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钟支行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3元,邮寄送达费120元,合计7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艳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