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毛爱英与刘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爱英,刘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11号原告:毛爱英。被告:刘世。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爱英与被告刘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毛爱英负担。审 判 长 董广兴审 判 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卜凡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