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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毛爱英与刘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爱英,刘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11号原告:毛爱英。被告:刘世。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爱英与被告刘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毛爱英负担。审 判 长  董广兴审 判 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卜凡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