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巍商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周尧新与蒋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尧新,蒋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466号原告:周尧新,农民。被告:蒋欣,农民。原告周尧新为与被告蒋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3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蒋欣立即归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94000元(已从2012年3月10日起按本金的30‰计算至2015年3月10日止,此后仍按上述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决定由代理审判员李凌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尧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将违约金请求变更为:自2012年8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经审理查明:被告蒋欣因生产经营需要,于2011年11月11日向原告周尧新借款2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2年3月10日止,若逾期不还,每天按本金的30‰支付违约金。借期到期后,被告仅支付了2012年8月10日前的违约金,此后分文未还,原告诉至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尧新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2年8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蒋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凌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金红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