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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小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青岛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王瑞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王瑞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小字第97号原告青岛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南端。法定代表人刘黎,董事长。被告王瑞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瑞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爱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志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