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李健与谢镇财,谢俊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谢镇财,谢俊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478号原告李健,男,汉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普定县。委托代理人郭庆杰,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镇财,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谢俊彬,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本院受理原告李健诉被告谢镇财、谢俊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健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健撤回起诉。审判员 逄 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宝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