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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李健与谢镇财,谢俊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谢镇财,谢俊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478号原告李健,男,汉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普定县。委托代理人郭庆杰,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镇财,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谢俊彬,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本院受理原告李健诉被告谢镇财、谢俊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健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健撤回起诉。审判员 逄 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宝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