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惠州市凯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俊齐、李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凯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俊齐,李燕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769号原告:惠州市凯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开成大道南路10号富康国际1301-1305号房。法定代表人:廖广先。委托代理人:廖德清,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陈俊齐,男,汉族,1982年4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被告:李燕,女,汉族,1983年10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委托代理人:陈俊齐,系被告李燕的丈夫。原告惠州市凯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南房地产公司)诉被告李燕、陈俊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7月16日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登记号为粤房地预登惠州字第3300089554号,预告登记号为HW201313030;2.没收被告购房首付款人民币128083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查:2013年7月16日,原告惠州市凯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出卖人与被告李燕、陈俊齐作为买受人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大亚湾(2013)13030】,主要约定:原告惠州市凯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惠州大亚湾××广场××号房××与被告李燕、陈俊齐;该房建筑面积为90.07平方米,合同总价款为424083元,银行按揭方式支付房款;此外,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李燕、陈俊齐向原告惠州市凯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购房款128083元、维修资金5404元(尚未代缴至相关部门)、备案费330元。此后,被告李燕、陈俊齐未按期向原告支付房款,原告遂向本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权利。另查明:涉案房屋于2013年9月26日办理预告登记,依据合同号为HW201313030,预告登记号为粤房地预登惠州字第3300089554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均同意解除关于购买惠州大亚湾西区龙海二路313号凯南广场2栋2803号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合同号:HW201313030,预告登记号:粤房地预登惠州字第3300089554号),解除合同备案及注销预告登记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二、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已经支付的购房款108083元、维修资金5404元、备案费330元,所有款项双方另行处理;三、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互不追究对方的其他法律责任;案件受理费14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惠州市凯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钟丹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