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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与邓海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邓海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13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住址:英德市英城峰光路2号。负责人孔令贵,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明星,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黄少勇,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系该行职员。被告邓海平,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址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诉被告邓海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5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杨伟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一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