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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曾荣亮与曾志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750号原告曾荣亮,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委托代理人陈群英(原告之妻),女,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委托代理人许加鹏,永定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志坚,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荣亮与被告曾志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曾荣亮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荣亮以欲与被告曾志坚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荣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曾荣亮负担。审判员阙周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熊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