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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0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与丁楠楠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丁楠楠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031号之一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山中路38号。负责人冯丽贞,任行长。被告丁楠楠,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诉被告丁楠楠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被告丁楠楠去向不明,无法向其直接送达应诉材料,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辜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洪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