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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戴丽情与张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552号原告:戴某,女,198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委托代理人:苏涛,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110296985。委托代理人:高倩,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12021410120046。被告:张某甲,男,198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戴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苏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某诉称:2008年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办理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女儿,取名张某乙。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因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存在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经常对原告恶言恶语、并多次打骂,造成原告身心受到伤害。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为此,原告曾于2014年2月25日起诉离婚,未予准许。现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张某乙由被告自行抚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戴某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3、张某乙的身份信息,证明婚生女儿张某乙的身份信息;4、(2014)谯民一初字第0068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曾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的事实。被告张某甲辩称,原告所诉婚后多次打骂的情况不属实,双方感情还好,尚有挽回的空间,以后努力珍惜这个家庭,故不同意离婚;若离婚,不同意自行抚养孩子,原告应当支付抚养费。被告不同意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张某甲就其抗辩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举证,合议庭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戴某所举证据1、2、3、4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告戴某与被告张某甲于2008年双方自由恋爱相识,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办理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女儿,取名张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原告于2014年2月25日曾起诉要求离婚,因证据不足未获准予。判决后,原、被告仍未能和好,双方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和谐的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因琐事产生矛盾,又缺乏必要的沟通,原告在其娘家长期居住,导致双方长期分居,感情日渐生疏,原告曾因感情不和起诉要求离婚,本院未准予后双方仍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戴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因双方离婚而免除。本案中,由于双方的婚生女张某乙在被告家长期生活,与被告已经形成感情依赖关系,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方面考虑,张某乙应由被告张某甲抚养为宜;因在开庭过程中,被告张某甲表示愿意自行抚养,本院尊重被告意向,故婚生女儿张某乙由被告张某甲自行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戴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孩张某乙由被告张某甲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戴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从顺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