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萝法民一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朱建豪与中宏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山货花卉进出口公司消费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豪,中国山货花卉进出口公司,中宏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萝法民一初字第206号原告:朱建豪,住广州市开发区。被告:中国山货花卉进出口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李德明。被告:中宏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李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豪诉被告中国山货花卉进出口公司、中宏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消费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豪撤回对被告中国山货花卉进出口公司、中宏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朱建豪负担。审判员 芮雪春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