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坪民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坪民初字第00213号原告田某某,女,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永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