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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坪民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坪民初字第00213号原告田某某,女,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永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