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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辖终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余快与李俏媛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俏媛,余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辖终字第2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俏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快。上诉人李俏媛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14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本人主要工作地点及居住地均在金华市婺城区,本案应由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涉案《借条》中已明确约定“若诉至法院,双方指定由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管理”。该约定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李俏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管 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