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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沙民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王星会与周天中、孙继红、喻朝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星会,周天中,孙继红,喻朝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沙民初字第00040号原告王星会,女,1962年1月12日出生。被告周天中,男,1968年5月7日出生。被告孙继红(系周天中之妻),女,1972年7月13日出生。被告喻朝芳,男,约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星会与被告周天中、孙继红、喻朝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星会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星会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星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王星会负担。审判员 吴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阳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