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沙民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王星会与周天中、孙继红、喻朝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星会,周天中,孙继红,喻朝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沙民初字第00040号原告王星会,女,1962年1月12日出生。被告周天中,男,1968年5月7日出生。被告孙继红(系周天中之妻),女,1972年7月13日出生。被告喻朝芳,男,约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星会与被告周天中、孙继红、喻朝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星会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星会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星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王星会负担。审判员 吴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阳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