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调确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陈正平、胡正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正平,胡正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调确字第00245号申请人:陈正平,男,1980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申请人:胡正芳,女,1971年3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申请人陈正平、胡正芳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正平、胡正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12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陈正平于2015年5月12日赔偿胡正芳误工费、交通费、电动车维修费共计1200.00元整。二、胡正芳于2015年5月12日赔偿陈正平车辆维修费462.00元整。三、双方自愿签字,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理员毕东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慧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