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合肥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合肥新都宾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新都宾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219号原告:合肥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荣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涛,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新都宾馆。法定代表人:孙增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新都宾馆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13.5元,由原告合肥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燕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薇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