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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5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蔡贵钗、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蔡贵钗,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599-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85746720-8。负责人刘少云,行长。被告蔡贵钗,女,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开发区万安西路1号金港名都A区5幢105号,组织机构代码号码法定代表人林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被告蔡贵钗、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告蔡贵钗、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价值1402093.88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蔡贵钗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万安西路1号(金港名都A区)39幢1层-103、-1-4层103室房产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等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余盛明人民陪审员  陈仲斌人民陪审员  陈克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桂星注:如原告要对被告的保全财产续保,原告必须在2017年5月1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责任自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