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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二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被告四川自贡凤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金信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四川自贡凤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金信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102号原告宋某某。委托代理人胡寿华,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自贡凤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盐都大道马吃水新马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罗声源,公司董事长。被告成都金信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科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剑斌,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四川自贡凤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金信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自贡凤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金信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四川自贡凤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金信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牟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