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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中民四终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张宁与莱芜市汇宝滤料有限公司、王会宝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宁,莱芜市汇宝滤料有限公司,王会宝,张翠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中民四终字第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宁。委托代理人:程刚,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绍亮,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莱芜市汇宝滤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会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宾,山东崔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会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翠云。上诉人张宁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4)莱城民初字第2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下午14时50分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宁、被上诉人王会宝、张翠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已自动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4)莱城民初字第2638号民事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计2200元,由上诉人张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新江审 判 员  蔺双祝代理审判员  焦玉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