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恢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冯菊英与吕刚、钱洁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菊英,吕刚,钱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恢字第67-1号申请人冯菊英,女,汉族,农民工,住甘肃省临泽县平川镇三一村十社。被执行人吕刚,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被执行人钱洁(系被执行人吕刚的妻子),女,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天民三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吕刚、钱洁的存款、收入1009.46元(其中本金959.46元;执行费50元);二、被执行人吕刚、钱洁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