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未民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谢某与白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白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未民初字第00010号原告:谢某。被告:白某。原告谢某诉被告白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原告谢某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朱燕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