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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寒民初字第8号原告王某。被告何某。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被告就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何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称结婚后不久被告就离家出走,至今未回。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应互谅、互让,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珍惜夫妻感情。原告虽向本院起诉离婚,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冬梅审 判 员  徐 霞代理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慧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