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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水民初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白水民初字第00342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郭某某,男。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助理审判员刘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她与被告于2008年在西安打工相识,自由恋爱,同年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2014年2月19日在白水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书。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姻基础差,婚后双方的弱点暴露出来,被告遇事很少和她商量。自从有了儿子后,双方矛盾愈演愈烈,被告不管原告及儿子的生活,甚至还动手殴打她。无奈今年正月份,她外出打工,被告也没有主动叫原告回家。2015年3月31日双方曾协商离婚,但因被告反悔而未果。她认为双方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郭某甲由被告抚养,原告依法承担抚养费;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2、结婚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2月19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事实;3、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5年3月31日协议离婚但未果的事实。被告郭某某辩称,原告诉状中说他不管原告及儿子、原告外出打工他没叫原告回家不属实。他曾多次寻找原告都找不见人,为此事才与原告发生争执甚至打架,现在儿子也一直由他抚养着。他和原告没有什么矛盾,都是为家庭琐事偶有争执,故坚决不同意离婚。为支持其主张,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证人王进才出庭作证,证明被告借其17000元至今未还的事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在西安打工相识,自由恋爱,同年10月1日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14年2月19日在白水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书。2010年10月1日生一子郭某甲,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偶有争执。2015年3月31日双方曾协商离婚,但因被告反悔而未果。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起诉至本院提起离婚之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应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共同培养良好的夫妻感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