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连秀凤与伟润置地(福建)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秀凤,伟润置地(福建)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1463号原告连秀凤,女,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邱蔚芜、张佳威,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伟润置地(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陈增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丽惠、邱小芳,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连秀凤与被告伟润置地(福建)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无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连秀凤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伟代理审判员 郭云程人民陪审员 王珊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肖弘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