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熟辛民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常熟市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金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金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辛民初字第00179号原告常熟市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19号亿源世纪广场A幢2207室。法定代表人钱伟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时雪峰,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蓉,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金凤。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了原告常熟市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金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常熟市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壮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缪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