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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冷绪方申请执行焦宗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绪方,焦宗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汇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冷绪方,男,汉族,住习水县。被执行人焦宗武,男,汉族,住习水县。本院依照《2013》汇民商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冷绪方主申请执行焦宗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受理后,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焦宗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冷绪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冷绪方申请执行焦宗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的条件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泽刚审判员  李占阳审判员  唐继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