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宋某甲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甲,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099号原告宋某甲,务工。被告周某。原告宋某甲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威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马建新、人民陪审员孙俊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自1999年在广东打工相识,自由恋爱并于××××年××月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叫宋某乙。婚后由于性格不和,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被告经常无理取闹。2008年10月被告借外出务工之机至现在与家里失去联系,并且夫妻双方分居多年,了无音讯。原告据此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遂具状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周某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原告宋某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信息,拟证实其诉讼主体适格。2、结婚证,拟证实合法的夫妻关系。3、户口本复印件,拟证实婚生子宋某乙的身份情况。由于被告周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认定其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告所举证据1、2、3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依法予以采信。经庭审举证、认证,本院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告宋某甲与被告周某在广东打工相识,自由恋爱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宋某乙。2009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周某以外出打工为名离家出走,至原告起诉之日时,被告周某音信全无。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遂具状诉至本院,主张权利。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与否的标准。本案中被告周某以外出打工为名离家出走,原、被告分居已逾六年,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予以支持。另原、被告婚生子宋某乙现随原告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小孩成长不利,故对原告要求自己抚养小孩的诉请也予以支持。至于原、被告婚生子宋某乙抚养费由于原告在本案中未主张,且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原、被告婚生子宋某乙抚养费可另案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宋某甲与被告周某离婚;二、婚生子宋某乙随原告宋某甲生活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宋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威人民陪审员 孙 俊代理审判员 马建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