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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阿鲁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李玉斌与青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青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阿鲁执字第17-1号申请人执行人:李玉斌,男,蒙古族,农民。被执行人:青山,男,蒙古族,牧民。本院对申请人李玉斌与被申请人青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2013)阿鲁民初字第142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末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青山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山口信用社发放的一卡通内存款4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俊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一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