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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4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陈绍军与北京美好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绍军,北京美好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49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绍军,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立稳(陈绍军之妻),1971年5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美好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拱辰南大街辰光嘉园B座商业楼02号。负责人王成操,总经理。上诉人陈绍军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美好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商)初字第02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绍军于2015年5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绍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绍军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陈绍军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陈绍军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晓莉代理审判员  张 君代理审判员  林文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夏佳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