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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黄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黄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黄民初字第23号原告:黄某,无固定职业。被告:于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赵    帅人民陪审员 王  国  庆人民陪审员 于  泽  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隋香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