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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竹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吴国军与蔡贤中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军,蔡贤中,吴应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竹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吴国军,男,出生于1976年6月1日。被申请执行人蔡贤中,男,出生于1966年3月5日。被申请执行人吴应秀,女,出生于1969年7月26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大竹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蔡贤中、吴应秀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蔡贤中、吴应秀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蔡贤中、吴应秀在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朝阳东路XXX号宏峰大厦X栋XX楼X号有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蔡贤中、吴应秀位于通川区朝阳东路XXX号宏峰大厦X栋XX楼X号住房。(建筑面积:127.58平方米,所有权证字号:XXXXX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道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向奇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