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与范志广、范永浩、凌杏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志广,范永浩,凌杏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141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负责人陈志垣。委托代理人罗洪灿,农业银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张法励,农业银行职员。被告范志广,男,汉族,1983年1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范永浩,男,汉族,1965年7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凌杏桂,男,汉族,1977年8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诉被告范志广、范永浩、凌杏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卢志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清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