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广执字第00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广德腾狮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高尔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腾狮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高尔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执字第00585号申请执行人广德腾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董永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高尔箱包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朱华妹,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广德腾狮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高尔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广民二初字第001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28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徽高尔箱包有限公司的资产已由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估拍卖。除去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广德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优先受偿案件外,已无资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二初字第001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军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