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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郑民初字第0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袁继武与秦兆如、汪明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继武,秦兆如,汪明建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郑民初字第01482号原告袁继武。被告秦兆如。被告汪明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继武诉被告秦兆如、汪明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继武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继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 程人民陪审员 汪 河人民陪审员 胡传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