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郑民初字第0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袁继武与秦兆如、汪明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继武,秦兆如,汪明建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郑民初字第01482号原告袁继武。被告秦兆如。被告汪明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继武诉被告秦兆如、汪明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继武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继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 程人民陪审员 汪 河人民陪审员 胡传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