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雁江民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曾光与谢建、杜素芬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光,谢建,杜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保字第895号原告原告曾光。被告谢建。被告杜素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光与被告谢建、杜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光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光自愿撤回对被告谢建、杜素芬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光撤回对被告谢建、杜素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74元,减半收取787元,由原告曾光负担。审判员  杨春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