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曾光与谢建、杜素芬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光,谢建,杜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保字第895号原告原告曾光。被告谢建。被告杜素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光与被告谢建、杜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光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光自愿撤回对被告谢建、杜素芬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光撤回对被告谢建、杜素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74元,减半收取787元,由原告曾光负担。审判员 杨春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