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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与余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余小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30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住所地福州市广达路77号。负责人吴平,行长。委托代理人朱黎暾,福州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小娟,女,汉族,1985年9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诉被告余小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银行存款381544.44元或其名下等值财产,并由原告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381544.44元或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冠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艳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