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范世忠与南宫市江南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世忠,南宫市江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范世忠,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被执行人南宫市江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东阳街北侧。法定代表人徐金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关于范世忠与南宫市江南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在一审期间先后以(2015)南民保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2015)南民初字第21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南宫市江南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80000元、95万元,现被执行人并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南宫市江南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550547.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辉执行员 张 勇执行员 任文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执行员 陈 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