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赖伟君与赖永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伟君,赖永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468号原告赖伟君,男,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告赖永瑜,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赖伟君诉被告赖永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伟君于2015年4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伟君以双方在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赖永瑜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伟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赖伟君负担。审判员 黄正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季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