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傅合亮与被告谢曙明、新疆三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合亮,谢曙明,新疆三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初字第25号原告:傅合亮。被告:谢曙明。被告:新疆三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卫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合亮与被告谢曙明、新疆三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傅合亮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合亮以需补充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合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孟宗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凤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