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一初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黄龙节与彭卫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龙节,彭卫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0544号原告:黄龙节,农民。委托代理人:丁立群,城镇居民。被告:彭卫兵,农民。委托代理人:钟东升,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龙节诉被告彭卫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认为其主张的诉讼请求不当,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龙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2.5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胡清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