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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一初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黄龙节与彭卫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龙节,彭卫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0544号原告:黄龙节,农民。委托代理人:丁立群,城镇居民。被告:彭卫兵,农民。委托代理人:钟东升,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龙节诉被告彭卫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认为其主张的诉讼请求不当,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龙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2.5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胡清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