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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莫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郑丽君与李远建离婚纠纷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丽君,李远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莫民初字第51号原告:郑丽君,女,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远建,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郑丽君与被告李远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丽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远建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丽君诉称:2009年年底,原告在乌鲁木齐市打工时,与被告李远建相识并自由恋爱。2010年8月原告生育一子,取名李政豪。原、被告2011年4月7日回到第八师一五〇团办理结婚登记。但因为婚前双方了解不够,结婚后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争吵,并于2012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请求判令儿子李政豪由原告抚养。原告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证据二、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子李政豪于2010年8月10日出生。证据三、社区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李远建2012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被告李远建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原告提供的三个证据,虽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系原始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原告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09年年底,原告郑丽君与被告李远建在乌鲁木齐市打工时相识并自由恋爱。2010年8月10原告生育一子,取名李政豪。原、被告2011年4月7日到第八师一五〇团办理结婚登记。因婚前双方了解不够,结婚后缺乏感情基础,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争执,并于2012年8月下旬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判决离婚。原、被告双方在缺乏了解且未建立感情基础的前提下,仓促恋爱并生子,结婚后亦未建立婚姻感情。被告又于2012年8月下旬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李远建下落不明,无法对李政豪履行监护义务,且李政豪自出生后,一直跟随原告郑丽君生活,与原告感情较深,故对原告要求判令李政豪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郑丽君与被告李远建离婚。李政豪由原告郑丽君抚养,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丽君自行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邢金凤人民陪审员  朱运江人民陪审员  魏 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