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执字第00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泰州市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泰州欢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市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州欢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姜执字第00490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殷唐路260-29号。法定代表人孟巧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泰州欢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河横村。法定代表人史永进。泰州市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泰州欢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泰姜溱商初字第00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泰州欢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应向泰州市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30899元,返还泰州市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2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3月9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于2015年5月12日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合计31225元,由其于2015年7月15月底前给付申请人。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程序;因协议的履行尚需时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36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因和解协议的履行尚需时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姜溱商初字第00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则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章书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