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鼎民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邵亮成与被告翁时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鼎民初字第995号原告邵亮成,男,住福鼎市。被告翁时丑,男,住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亮成与被告翁时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亮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亮成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亮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384元,由原告邵亮成负担。审判员 张开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思全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