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终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李桂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李桂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终字第10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负责人王晓克。委托代理人于燕,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桂苍。委托代理人袁晓龙,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桂苍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5)双滦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燕,被上诉人李桂苍的委托代理人袁晓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遗漏了当事人,可能影响到对本案的公正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5)双滦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判长 张小健审判员 常淑英审判员 张 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