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开法民一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黄某与谢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民一初字第108号原告黄某,女,汉族。被告谢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小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晓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