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塞执字第0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张吉成与方绪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吉成,方绪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执字第00022-1号申请执行人张吉成。被执行人方绪寨。本院(2014)鄂西塞民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绪寨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65180元(其中本金840970元、诉讼费17210元、执行费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骏飞执行员 傅 博执行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海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