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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塞执字第0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张吉成与方绪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吉成,方绪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执字第00022-1号申请执行人张吉成。被执行人方绪寨。本院(2014)鄂西塞民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绪寨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65180元(其中本金840970元、诉讼费17210元、执行费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骏飞执行员  傅 博执行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海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