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沭民初字第0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吕娟与沭阳中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娟,沭阳中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1372号原告吕娟,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建,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其祥,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沭阳中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长安路西侧范冲河北侧。法定代表人陆百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敬辉,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娟诉被告沭阳中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