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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法民初字第00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谭某甲与谭某乙,谭某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甲,谢某某,谭某乙,刘某某,谭某丙,谭某丁,谭某戊,谭某己,谭某庚,谭某辛,谭某壬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0886号原告谭某甲,女,195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谢某某,女,194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谭某乙,女,194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刘某某,女,195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谭某丙,男,195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谭某丁,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谭某戊,女,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谭某己,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谭某庚,女,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谭某辛,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谭某壬,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谭某甲诉被告谢某某、谭某乙、刘某某、谭某丙、谭某丁、谭某戊、谭某己、谭某庚、谭某辛、谭某壬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甲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谢某某、谭某乙、刘某某、谭某丙、谭某丁、谭某戊、谭某己、谭某庚、谭某辛、谭某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甲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甲撤回对被告谢某某、谭某乙、刘某某、谭某丙、谭某丁、谭某戊、谭某己、谭某庚、谭某辛、谭某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谭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镇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一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