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商初字第0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与孙哲锋、朱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孙哲锋,朱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商初字第0157-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住所地靖江市骥江路111号。负责人毛庆玖,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健,原告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薛春霞,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哲锋。被告朱燕。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与被告孙哲锋、朱燕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以双方债务已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30元减半收取计57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海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章 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