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初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昆民初字第1238号原告张某甲,男,199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计算机培训学校学生,现住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理人樊某某,女,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告张某乙,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输部工人,住包头市昆都仑区。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邬玉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法定代理人樊某某,被告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之母樊某某与被告张某乙于2013年4月15日经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协议原告由其母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原告于2014年3月去计算机培训学校上学,学杂费与生活费大幅增加,被告却拒绝支付原告的学杂费。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增加抚养费,每月由原定800元增至1200元,并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14年3月份至2016年3月份期间两年的学费及其杂费的一半,共计2102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收入较低,每月只有3300元左右的收入;现已再婚,妻子无工作,还要负担妻子给她女儿的抚养费;母亲及兄弟需要赡养、照顾;被告和原告母亲婚姻存续期间,两个人的收入全由原告母亲掌握,离婚时没和原告母亲要钱,除个人用品外,也没拿别的东西。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乙与原告之母樊某某于2013年4月15日经本院(2013)包昆民初字第75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双方协议婚生男孩张某甲由其母樊某某抚养,其父张某乙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原告张某甲18周岁止。原告于2014年3月份开始就读于计算机培训学校,2014年3月15日缴纳学费18500元、住宿费2520元,2015年3月5日缴纳学费18500元、住宿费2520元,共计42040元。另查明,被告张某乙每月平均收入为3325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原告张某甲现就读计算机培训学校,学杂费与生活费用明显增加,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并负担已发生学杂费的主张本院应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原告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原告就读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本院酌情考虑被告给付抚养费用为990元。关于学费及住宿费,已发生费用应由原告父母双方均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从2015年5月起被告张某乙月给付原告张某甲抚养费990元,至原告张某甲十八周岁为止。二、被告张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甲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的学费及住宿费用2102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张某甲已预交),由被告张某乙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邬玉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亚莹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第2页共5页第1页共5页 来源:百度“”